
武陵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发展指导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指导种苗、花卉培育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种植业、林业(含林业生态建设、林业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农林业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农林业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林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承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相关工作;承担国有林业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的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和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其产品,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植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九)拟定全区农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农林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林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林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林产品品牌。
(十)组织拟订全区蔬菜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蔬菜生产、销售和科研工作。
(十一)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业领域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三)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防疫检疫的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依法承担引进植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组织、指导林业重大违法安全的查处。
(十六)管理农林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林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林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林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林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林业信息服务。
(十七)制定农林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农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林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林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林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林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九)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拟定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赴境外林业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综合开发,负责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二十)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的建设。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